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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今起实施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6-01 01:14:50
导读: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驶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本报讯 今日起,我省首部扶贫开发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依法治省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驶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近10年来,我省农村贫困人口从2

   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驶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本报讯 今日起,我省首部扶贫开发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依法治省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驶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近10年来,我省农村贫困人口从2010年底的1356万人减至2014年的500万人。但我省贫困面广量大程度深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贫困仍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短板。同时,随着扶贫开发机制创新步伐加快,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配套政策和措施还跟不上工作需要,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有效性、安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与新时期扶贫攻坚任务还不适应等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等。
   为从法律层面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予以规范和固化,我省从2012年启动立法工作,历经2年多时间,《条例》于今年4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9章6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遵循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贯彻了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符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突出了四川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解决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等问题,《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第八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的程序和管理要求,通过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及连片特困地区的界定,达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提高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的覆盖率,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
   《条例》第四、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第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
   在第四章“社会扶贫”中,对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国际组织、区域组织等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合作交流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第五章 “项目管理”中,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影响评估和补偿、后续管护等作了详细规定,全方位多层次的完善了扶贫开发措施。
   针对繁重的扶贫攻坚任务与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确保了监督有力;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建立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等制度,确保了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监督、监管。
   为让贫困群众充分了解掌握各项规定要求,在全省有效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省扶贫移民局的21个宣讲小组已于5月31日起奔赴21个市(州),深入贫困村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宣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将从今日起,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依规全面推进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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