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行业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全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及本会承办的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参与者,涵盖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科技推广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会员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互助合作、服务三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会员义务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员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六条会员应恪守商业道德,履行合同约定,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恶意拖欠款项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会员应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会员应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第九条会员应按规定公开经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行业自律机制
第十条全体会员应签署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本规约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会员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会员应通过技术创新、质量提升、服务优化等方式开展公平竞争,不得诋毁竞争对手、窃取商业秘密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会员之间开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共同应对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会员间发生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必要时可申请本会组织调解。
第四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监督规约执行情况,受理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会员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并向本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约的会员,本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受处理会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诉,本会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记录会员遵守规约情况,作为评优评先、推荐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约2022年2月18日由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
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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