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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2-21 02:00:13
导读: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约束的自律管理机制,配合本会《行业自律规约》落地实施,有效防范会员失信行为,净化涉农行业服务环境,助力四川乡村振兴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及《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章程》《行业自律规约》等规定,坚持依法采集、客观真实、安全保密、可用可溯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收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全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会对所有会员实行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建档、更新、应用与动态管理,所有信用信息仅用于本会会员自律管理、评优评先、项目合作、行业监督等内部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集信用信息,不超范围收集、不违规泄露、不滥用信息。以会员主动报送为主、协会公开渠道核查为辅,降低落地难度。常态化收集、定期更新,实现信用信息长效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收集内容

  第五条为会员建档基础信息,一次性采集、变更及时更新:

  (一)单位会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信息、经营范围、登记备案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个人会员:身份信息、从业资质、涉农从业经历、任职情况等。

  第六条记录会员守信、履职、荣誉情况,作为评优、合作依据:

  (一)政府部门、行业主管单位表彰、评优、诚信企业(单位)认定;

  (二)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助农公益、协会志愿服务、专项帮扶等履职记录;

  (三)履约守信、项目优质、无投诉、无不良记录的诚信经营证明;

  (四)积极遵守本会自律规约、配合协会管理、主动参与行业建设的相关记录。

  第七条作为自律预警、约谈整改、惩戒管理的重要依据,与自律规约联动使用:

  (一)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改、司法等部门行政处罚、警示、异常经营、失信记录;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公开信息;

  (三)会员违反本会《行业自律规约》记录,虚假宣传、违规经营、恶意竞争、冒用协会名义、不配合督查整改等;

  (四)服务投诉、群众举报、项目失信、违约毁约、损害行业及协会声誉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协会对会员作出的警告、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自律处理记录。

  第三章信息收集方式与流程

  第八条收集方式:

  (一)会员主动报送:新入会会员入会即填报信用信息登记表;存量会员每年定期更新,出现信用变动、奖惩情况3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备。

  (二)协会常态化核查:协会秘书处每季度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批量核查会员信用状态,无需会员额外繁琐举证。

  (三)工作动态归集:协会日常督查、活动管理、项目管理、投诉处理中形成的守信、失信记录,由秘书处即时归集入档。

  (四)部门信息对接:对接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获取的检查、奖惩、整改信息。

  第九条标准工作流程:

  (一)采集登记: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留存佐证材料;

  (二)审核校验:秘书处初审,确保信息真实、来源合规;

  (三)建档录入:建立会员一户一档电子信用档案,分类记录正向、负面信息;

  (四)动态更新:季度更新、年度汇总、异动即时更新;

  (五)异议处理:会员对信用记录有异议可书面申请复核,协会核查后更正或说明。

  第四章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条为本会每一名会员建立独立信用档案,包含基础资料、守信记录、失信记录、整改记录、自律处理记录、年度信用小结等内容,实现全程可追溯。

  第五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信用记录良好、严格遵守自律规约、积极履职奉献的会员,优先纳入评优评先、项目推荐、资源对接、行业宣传、培训赋能范围。

  第十二条信用存在不良记录、违反自律规约的会员,结合情节轻重予以对应管理:

  (一)轻微失信:台账记录、提醒谈话、督促整改;

  (二)一般失信:内部通报、限期整改、取消当期评优资格;

  (三)严重失信:暂停项目申报、活动参与、资源对接权益,情节恶劣的按规约启动除名程序。

  第六章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十三条会员信用信息属于内部管理资料,实行专人管理、加密存档,严禁私自外传、售卖、公开披露、非法使用。仅用于协会内部自律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备查,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出具信用相关证明,须经协会负责人审批,严格依规使用,杜绝信息滥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行业自律规约》配套实施,信用信息收集、记录、处置结果作为自律规约执行、会员管理、整改督导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执行,由理事会负责最终解释,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2022年2月1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

  2022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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