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行业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化解本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第三方之间涉农行业矛盾纠纷,完善协会多元化纠纷处置机制,衔接《行业自律规约》《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高效、自愿协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消费者与农村相关企业之间因农村发展产生的合同纠纷、权益争议等。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承担行业调解日常工作,调解工作与会员信用管理联动,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情形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第二章 调解员、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参与调解的调解员条件:
(一)拥护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涉农领域业务、行业规则;
(二)公道正派,无严重失信、违法处罚记录;
(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
(四)自愿接受和参与调解工作,遵守调解工作纪律。
第六条调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书面申请调解员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本案纠纷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第七条当事人权利
(一)自主申请、拒绝、终止调解;
(二)选择调解员或者申请调解员回避;
(三)申请调解不公开;
(四)陈述事实、举证、辩论,自愿达成或拒绝调解协议;
(五)对调解材料申请保密。
第八条当事人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交证据材料,不得伪造证据;
(二)尊重调解员及对方当事人,遵守调解秩序;
(三)自觉履行生效调解协议;
(四)承担调解过程中自行产生的差旅、举证相关成本。
第三章 调解受理与调解
第九条当事人可书面和口头申请调解。
第十条秘书处收到调解申请5个工作日组织开展调解,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期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调解次数不超过3次,否则终止调解。
第四章 调解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达成调解协议的,协会跟踪督促会员履行协议。会员拒不履行已经签署的调解协议,视为违反本会《行业自律规约》,记入该会员负面信用档案,可视情节开展提醒谈话、内部通报、取消评优资格等自律处置。
第十三条调解不成,不作出实体裁决,仅做案卷留存,不直接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信用惩戒;但调解过程中查实会员存在虚假宣传、违约、恶意竞争等失信行为,按《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予以记录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章程》《行业自律规约》《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2022年2月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之日执行。
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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