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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来源:原创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6-02-28 10:04:28
导读: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从业行为,弘扬涉农行业职业操守,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会员恪守诚信经营、履职尽责,防范职业失德行为,助力四川乡村振兴事业高质量发展,衔接本会《行业自律规约》《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行业调解工作制度》,维护行业整体声誉与市场秩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及《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会全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三条会员开展涉农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坚持爱国守法、诚信自律、公正客观、服务三农、廉洁从业、社会责任的总原则,自觉维护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行业形象,不得实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农民群众及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爱国守法,依法经营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要求;

  (二)在经营、咨询、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依法开展业务,证照齐全,不从事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协会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检查督查,不得拒绝、阻挠合规监督。

  第五条诚实守信,恪守契约

  (一)恪守商业信用,如实披露业务资质、服务能力、项目业绩,不做虚假宣传、夸大效果、虚构案例;

  (二)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信守业务承诺,杜绝恶意违约、拖延履约、变相降低服务质量;

  (三)客观向服务对象告知业务风险,不隐瞒关键信息,不误导农民、村集体、合作单位;

  (四)发生履约问题主动沟通,积极协商处置,不得推诿逃避责任。

  第六条客观公正,公平竞争

  (一)开展咨询、评审、策划、招标代理、年鉴编纂等业务保持客观中立,不受利益关系干扰;

  (二)坚持公平竞争,严禁商业诋毁、恶意压价、串通竞争、窃取同行商业资料、冒用其他主体成果;

  (三)严禁冒用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名义、协会领导、专家名义开展商业揽客、项目承揽;未经协会书面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约、对外承诺。

  第七条廉洁自律,洁身从业

  (一)从业人员廉洁从业,不得利用业务便利索取、收受回扣、礼品礼金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开展项目咨询、评审、招标代理、帮扶项目服务,严禁利益输送、人情干预,规避利益冲突;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声明回避;

  (三)不得利用会员身份谋取不正当私人利益,严禁借乡村振兴、助农公益名义牟取非法收益。

  第八条专业履职,服务三农

  (一)持续提升涉农业务专业能力,立足四川“三农”实际提供专业服务,拒绝出具不负责任、脱离实际的报告、方案、意见;

  (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维护涉农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业务行为;

  (三)开展公益、帮扶、志愿服务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真实记录助农成效,不虚构公益成果。

  第九条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

  (一)尊重他人著作权、知识产权,不抄袭、盗用、篡改第三方调研成果、方案文稿、年鉴资料;

  (二)对业务过程获取的农民个人信息、经营主体商业秘密、项目涉密资料严格保密,非经法定或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外传;

  (三)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会员信用信息,不得私自对外传播。

  第十条担当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声誉

  (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乡村振兴、助农帮扶、公益志愿服务;

  (二)自觉维护本会及涉农行业整体形象,不发表损害行业、协会声誉的公开言论;

  (三)发现行业内严重违法失德行为,可客观向协会如实反映,不造谣传谣。

  第三章 禁止性行为清

  第十一条会员严禁发生下列职业失德行为:

  (一)伪造资质、业绩、项目材料,虚假宣传、夸大业务能力欺骗服务对象;

  (二)借协会会员身份,冒用协会名义承揽业务、收取费用;

  (三)收受回扣、好处费,利用业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协会章程与自律规约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自律处置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受理针对会员职业道德失德问题的投诉、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线索证据,协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收到投诉举报后,秘书处开展初步核查;涉及重大问题提交理事会研究认定。核查应当听取会员陈述申辩,保障会员申辩权利。

  第十四条经查实存在职业道德失德行为的,与《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行业自律规约》联动处置:

  (一)轻微失德:提醒告诫、约谈警示,督促整改,记入会员信用台账;

  (二)一般失德: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期评优评先、项目推荐资格;

  (三)严重失德:暂停部分会员权益;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章程启动劝退、除名程序;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协会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对职业道德失德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协会组织复核并书面反馈复核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与本会《章程》《行业自律规约》《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行业调解工作制度》配套实施。

  第十七条本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

  2026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sc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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