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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可定罪处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30 05:51:03
导读: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昨日,省农业厅药检所所长廖华明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

 

    “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昨日,省农业厅药检所所长廖华明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解读。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4日正式实施。廖华明表示,《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生产、加工、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食品生产经营的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

  在农药使用方面,廖华明指出,司法解释规定禁用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其次是限用农药,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限用农药也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对于滥用农药,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廖华明指出,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记者 王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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